“物业可以擅自将小区公共用房出租吗?近日,吉安县德隆君山府小区有业主在大江网《问政江西》发帖反映,小区内一处原规划为配电房的公共用房,在闲置后被物业擅自出租盈利,且未征求业主意见。
对此,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应,经核查,该房屋性质确属小区公共用房,已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停止转租行为,暂停公共用房的任何经营活动,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行表决公共用房用途。
物业擅自将小区闲置配电房出租
“这配电房是小区的公共财产,物业可以不经过我们同意就对外出租吗?”李女士在业主群中发出质疑。据多名业主反映,该配电房因电力变更,在小区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近期突然发现,物业未履行任何公示或征求意见程序,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牟利。
“我们连租金多少、租给谁都不知道,公共收益更是一分没见着!”业主王先生直言,物业此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希望相关职能部门介入并予以制止。
小区公共用房用途需经业主共同决定
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经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核查,发现该房屋性质确属小区公共用房,因该房屋空闲,物业为增加公共收益,想出租列入小区公共收益,暂未签署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中提到,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已责令物业停止出租,后续由业主表决经营方案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鉴于该小区目前正处于业主委员会筹备阶段,为规范公共用房管理,维护全体业主权益,已责令物业立即停止出租行为,暂停公共用房的任何经营活动,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共同表决决定公共用房的使用及经营方案。
“我们将持续跟进此事,督促物业公司落实整改要求,并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使用的监管。同时,将积极协助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保障业主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工作人员说。
来源:信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