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的职工柯以宁(化名)
请假期间返回工地宿舍
被工友发现死在宿舍
柯以宁的亲属对社保部门
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
以他死前通过微信对接和回复工作
应被认定为工伤为由
提起行政诉讼
利用即时通信工具
短暂性地处理工作事务后猝死
是否属于工伤?
法院对此是如何认定的?
一起来看看
猝死在宿舍
不被认定为工伤
2023年4月17日18时左右,柯以宁休假结束后从老家回到南宁的建筑工地。19时25分至20时3分,他在微信工作群中上传了收款收据、机械工作签单等工作图片,并在线上与老板对接工作。
同年4月18日18时20分许,柯以宁被工友发现躺在宿舍床上,旁边有呕吐物,呼之不应。20时5分,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柯以宁已死亡,原因为猝死。
之后,柯以宁的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经鉴定,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柯以宁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柯以宁猝死在宿舍并非工作场所,且柯以宁身亡前虽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但当时并非工作时段。
亲属不服不予认定工伤
提起行政诉讼
柯以宁的亲属对该决定不服,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依法认定柯以宁的死亡属于工伤。
柯以宁的亲属认为,柯以宁的工作内容有工地管理、看守工地、施工记录等,工作时间为24小时。柯以宁死亡时所在的集装箱,既是宿舍也是办公场所,因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条件。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柯以宁发生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柯以宁工作内容为对工地上土方外运车辆进行签单和统计,以及对车辆加油数量进行签单和统计。2023年4月14日,柯以宁通过电话请假,请假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至17日。根据摄像设备显示,2023年4月17日17时52分柯以宁回到工地,但当日仍在请假时间段,当天不属于其工作时间。
根据建筑公司工作安排,4月17日工地没有土方外运和车辆加油,当日项目工地15时左右已停工。此外,柯以宁的工作内容并不能在集装箱内完成。柯以宁是次日被发现躺在床上,而集装箱是休息场所、不属于工作场所。
柯以宁就职的建筑公司则称,柯以宁的亲属不同意做死因鉴定,所以不能证明柯以宁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从现场情况分析和法医现场的解释可知,柯以宁是因饮酒过度导致呕吐,被呕吐物堵塞气管致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醉酒和毒品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工作时间和岗位
不应随意扩大化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柯以宁猝死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条件。
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柯以宁平时工作时间并不固定,都是根据当天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且柯以宁平时工作和生活均在项目工地内,自己并不能自由选择休息时间及休息场所,属于全天24小时待命状态。
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随意扩大化,利用即时通信工具短暂性地处理工作事务,并不意味着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也随之变更,应综合考虑工作者此时所处的环境以及处理工作时间的长短,由是否长时间侵占了工作者的时间,是否使工作者无法自由支配其时间来认定。
柯以宁2023年4月14日通过电话请假离开项目工地,于4月17日18时左右回到,此时项目工地没有施工作业和其他作业。柯以宁虽在微信工作群中上传了工作单据,并与同事就工作问题进行沟通,但花费时间不长。柯以宁是在躺床休息后身亡,不能认定其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故柯以宁死亡时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柯以宁的亲属的诉讼请求。柯以宁的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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