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程曼诗

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落实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对未满十四周岁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主犯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同案未参与犯罪预谋和加害行为的被告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由相关部门专门矫治教育。

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表态。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存在着激烈的观念碰撞。秉持着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初衷,传统观念倾向于对犯错的未成年人“网开一面”,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如果罪不可恕,岂能因一句“还是孩子”就幸免的?岂能因一句“不成熟”就能算了的?这无疑是对公平正义的亵渎,更是对法律威严的践踏。

曾几何时,低龄仿佛成了部分未成年人肆意妄为的“护身符”。但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漫漫长路上点亮了一盏警示灯。这一举措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它敏锐地捕捉到了社会发展以及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新变化,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潜在的低龄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年龄的下调,是一种方式,但如果一味以年龄为准绳,对部分恶性行为“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忽视行为本身的主观恶意之大、社会影响之深,难道不会造成部分未成年人认为犯罪“问题不大”的错误认知吗?难道不会放纵部分未成年人“目无王法”的错误行径吗?

在未满十四周岁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中,对主犯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堪称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释放出了极为强烈且明确的信号。法律的天平不会因为犯罪者的年龄而失衡,该重判的绝不心慈手软,必须让犯罪者为自己的严重过错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告慰,更是对社会公众的庄严承诺:法律的公平正义必将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实现,无论犯罪者是谁,处于何种年龄阶段。而对于同案中未参与犯罪预谋和加害行为的被告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转而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一做法充分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智慧。它打破了简单粗暴的“一判了之”模式,将目光聚焦于“救人”,致力于从根本上促使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承认罪行、悔恨过往,让他们在正确的轨道上重新回归社会。

宽严相济、惩教结合,是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犹如正在雕琢的璞玉,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在形成的关键时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他们的犯罪行为往往有着复杂的成因,可能是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蛊惑,陷入错误的行为模式;也可能是家庭教育的缺位,监护人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迷失方向。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既要有严格的法律惩戒,让他们知晓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又要有宽容的引导教育,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走上正轨。只有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让未成年人知错能改、痛改前非的目标,充分发挥刑罚在预防个体再次犯罪以及对整个社会进行教育、震慑的重要功能。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远非故意伤害罪所能涵盖。在其他诸多恶性行为中,如何精准界定“情节恶劣”行为与罪名,目前在法律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模糊之处,亟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提出的建议,即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分级追责机制,并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一建议切中时弊,直击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痛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愈发复杂多样,校园霸凌等现象屡见不鲜,其危害不容小觑。将此类行为适时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正是司法与时俱进、回应群众诉求的积极表现,有助于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治的法律之网。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犹如一面镜子,映射出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在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中的不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法律要继续发挥其定纷止争、教育示范的关键作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另一方面,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形成紧密的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教育与引导,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的阴霾,走向光明的未来。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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