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王思杰)近日,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13名车主车辆无故被划伤的寻衅滋事案件。刚刚刑满释放的石某某划伤路边停放的13辆车,最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24年11月11日晚,石某某刑满释放后前往办案单位,声称要取回自己被扣押的手机。经民警查询,此前办案过程中并未查扣其手机。石某某因此心生不满,决定通过损毁他人财物来发泄情绪。当晚,石某某来到一家五金店内,盗得指甲剪10个,随后沿着街边一路划车。当他划伤第13辆汽车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价值共计4788元。

石某某辩称,自己只是“心里不舒服,一时冲动”,但法律不会为情绪失控“买单”。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指出,石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该条款明确,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石某某的行为不仅给13名车主造成了经济损失,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2025年3月,华容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追缴其4788元赔偿款,用于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法律底线不容挑战。在情绪激动时,更应保持冷静,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让愤怒支配行为。遇到问题和不满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诉求,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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