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4日消息,2025 年 4 月 26 日,恒兴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内容丰富,涉及总则、重大差错的认定、责任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附则等多个方面。明确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就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多项原则。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表现为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等多种情形。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有详细的认定标准,如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也有具体的认定标准。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遵循一定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若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多种情形,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存有特定情形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有相应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追究责任的形式多样,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公司董事会对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本制度还有未尽事宜和相关说明,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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